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017年年底,霍邱县法院城郊法庭审结一起债权转让纠纷。
原告白某系廉某姐夫,2013年7月被告李某向廉某借款45000元未还。2014年廉某因开服装店需要资金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后还款5000元,余款也未偿还。2015年10月24日,原、被告及廉某三人协商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廉某对被告所享有的45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至2016年7月30日止,未约定利息。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拖欠不还,原告遂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案外人廉某将自己对被告所享有的45000元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给原告,并经被告同意直接由被告立据给原告确立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转让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依法履行,即扣除已付4000元外,余款41000元应予偿还。鉴于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白某借款41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7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作者:钟华 编辑: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