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裕安区法院新安法庭第一时间在审理的离婚案件中适用该规定,将一名女性从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泥潭中解救了出来,以实际判例将该司法解释所倡导的价值观及举证责任分配落到了实处。
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此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一些不知情的夫妻一方需要为另一方承担高额的所谓夫妻共同债务,侵害了不知情一方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受此牵连的以女性为主。该司法解释施行后,使得不知情一方不再需要为另一方所欠的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无充分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必再受另一方的无辜牵连,依法保障不知情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张驭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