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店柜台前人头攒动,大家一定在选购的同时照看好自己的财物,以免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2017年12月20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发运审理完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将他人放在柜台前的物品偷走,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6年5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与亲戚到霍邱县城关镇东湖路亚一金店霍邱专卖店购物时,将同在该店购物的被害人陈某放在柜台上的金手链盗走后离开现场。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手链质量为12.56克,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375元。2016年5月20日,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相关事实,并将盗窃物品退缴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涉案物品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将盗窃财物退缴发还被害人,对其酌情从轻判处。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张忠辉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