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为应付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擅自毁坏他人的围墙栅栏。经审理,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安徽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损失合计17634元。
原告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与被告安徽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仓库相邻。为应对相关部门的安全规范检查,2016年5月10日,被告安徽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称原告的围墙栅栏影响其仓库的安全距离,要求将原告的围墙栅栏在市安监局检查前予以拆除,并承诺在检查结束后三日内将原告的围墙栅栏安装恢复原样。次日13时左右,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安徽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秦某雇请民工强行将原告的围墙栅栏拆除。案发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安排人员值班看守。2016年8月3日,霍邱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秦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之后,被告安徽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按照承诺恢复围墙栅栏,也未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原告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遂将被告安徽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经司法评估,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涉案围墙栅栏损失为8194元。经核实,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雇人值班费用为8200元、公估费1240元,合计1763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安徽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为了本公司利益,安排人员强行拆除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的围墙栅栏,对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构成侵权,造成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杜九洲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