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某养殖场场主姚某与靳某系多年合作伙伴,二人相互帮助,风雨兼程。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去年养殖场不幸亏损,所谓“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二人就责任分担吵得面红耳赤没有结果,最终对簿公堂。2018年3月9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合伙协议纠纷,经法官不断努力,调解结案。
原告舒城县某养殖场与被告靳某于2014年开始合作养殖。2015年12月15日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再次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100万元,其中被告投资25万元,用于经营鸡苗养殖,合作期间盈亏共担,其中被告担1/3,账务由养殖场统一做账,设独立账户,独立核算,报董事长签字确认。至2017年10月31日,经核算双方共造成亏损115395.4元。按照协议约定,被告需承担1/3,即38465元,对此,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清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1/3亏损额即38465元,并依法解除合伙关系。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考虑到双方合作是多年朋友关系,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靳某于2018年3月底前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7年10月31日合伙期间亏损10000元;自2017年11月1日双方同意解除合伙关系;合伙期间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
(作者:刘慧 汪芳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