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户张某伙同他人在黄河流域河道内非法捕捞,虽然捕捞不到半斤鱼,但仍然触犯刑法规定。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没收被告人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作案工具电瓶、逆变器等,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胡某在舒城县晓天镇某村河西组段的黄河流域河道内,使用电瓶、逆变器等国家禁止的电鱼工具进行捕鱼,被当地群众发现并举报至舒城县公安局晓天派出所,被告人张某遂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捕鱼工具电瓶、逆变器等和渔获物0.218公斤被依法扣押,渔获物被公安机关依法销毁。经舒城明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试验,查扣的逆变器输出电压为300V-800V,超出国家安全电压36V的标准。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禁渔期内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