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至2016年9月份,被告人倪辉、简传勇、管涛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口子牌五年口子窖白酒1133件,经鉴定批发中间价格316.4元/件,非法经营数额358481.2元。原审法院以三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假冒的商品尚在生产、尚未销售即被查获为由,认定三人属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未遂,并据此作出了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应认定三被告人犯罪既遂;三被告人亦提起上诉,称其生产的假冒口子窖白酒尚在生产过程中,未进行箱体打码,未能达到商品销售的条件,原判认定未遂正确。
市法院审理查明,假冒注册商标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完成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程度,便构成犯罪既遂。三被告人生产的假酒均已达到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同类白酒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程度,三人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是否实际销售只涉及到对犯罪后果情节的评估,不能影响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停止形态。最终本院以三被告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既遂,改判并加重了原审量刑。
(作者:李晓宇 编辑:陆仲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