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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的处理应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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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3-08 14:45:48 打印 字号: | |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分为三个区间,民间借贷年利率不高于24%的属“司法保护区”,年利率高于36%的属“无效区”,年利率介于24%至36%之间的为“自然债务区”。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即使债务人自愿给付高额利息,超出法定限额,法院也不应采纳,2018年3月7日,霍邱法院城郊法庭就调解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陈某和王某系朋友关系,为请女友吃饭,2016年12月3日王某向陈某借款6000元,双方未对利息作出约定,因多次催要无果,陈某于2018年2月7日将王某起诉至法院,经主审法官悉心调解,王某自愿给付陈某利息3000元,因该利息已超出年利率36%,在主审法官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后,最终被告以年率24%支付利息调处此案。

该案中,即使债务人自愿给付利息的年利率介于24%至36%之间,因系自然债务,法院也不应在调解协议或民事调解书中作出表述,对于该区间内的利息,借贷双方可自由处理,法律只保护年利率不超过24%部分的利息。


(作者:李丹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