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泄愤擅自偷拍他人照片,并将照片丑化后张贴在公共场所。受害者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侵权行为人向受害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舒城县法院依法判决了该起肖像权纠纷一案。
2017年8月,赵女士和钱女士因琐事产生纠纷,双方僵持不下。2017年10月,赵女士通过熟人得知某知名广场宣传栏上张贴了自己的照片且张贴时间较长。赵女士立即赶往查看,发现自己的照片不仅被张贴,还被人为丑化。经民警调查,照片为钱女士偷拍后制作张贴。赵女士虽已撕下照片,但其因被拍照片并张贴一事,精神上受到一定刺激,多次到医院治疗。2017年12月,赵女士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钱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钱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本案系肖像权纠纷,法律规定的肖像权,是基于公民的肖像而产生。肖像,是指以某一个人为主体的画像或照片等,通过绘画、摄影、雕刻、录像、电影、拍照等艺术手段,在物质载体上再现某一个自然人的相貌特征,就形成肖像。肖像的特征,除肖像与原形人在客观上相互独立成为能让人力支配的物品外,再就是具有完整、清晰、直观、可辨的形象再现性或称形象标识性。只要未经本人同意,无阻却违法事由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无论营利与否,均可认定为肖像权侵权。本案中,钱女士与赵女士因琐事发生纠纷,本应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但钱女士擅自丑化、张贴他人照片,且张贴时间较长,显然已侵犯了赵女士的肖像权。综上,依照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钱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赵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具体内容由法院审定);钱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赵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作者:汪洁 编辑:陆仲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