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下午,霍山县法院执行法官赶赴安庆市太湖县,将被执行人胡某某依法拘留,顺利执结一起跨区域案件。
被执行人胡某某系太湖县某铸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向申请人何某某借款30万元,并由胡某和刘某某提供担保。案经本院判决,被执行人胡某某承担30万本息还款责任,胡某与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太湖县法院的大力支持下,执行法官将三名被执行人传唤到太湖县法院,由于三被执行人均不按时申报个人财产,也不履行付款义务,该院决定对该案主债务人胡某某依法拘留十五日。两担保人看到胡某某被实施拘留后,担心执行法官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一时情绪失控,哭闹、推搡,甚至倒地佯装突发疾病,执行法官及时向该院执行指挥中心汇报,指挥中心紧急调集干警前往增援。
在增援力量到达太湖法院后,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两担保人认识到签字担保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家人的帮助下,两人共筹缴执行款18万元,并就余额的分担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案件执行完毕。
(作者:童晓文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