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初,被执行人张某某、杜某某共同承建霍山县某乡一窑厂,杜某(死者,系申请人邹某某之子)受雇于杜某某在窑内做小工。同年5月22日,由于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杜某在挑砖时不慎从墙头摔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杜某无配偶子女,其76岁的母亲作为原告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案经该院判决,两被执行人共同赔偿申请人因其子杜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6.5万余元(比除先行赔付的8万元)。
2012年,邹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两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案件进入终本程序。2018年,由申请人提供线索,两被执行人均务工归来,5月7日中午,该院执行干警前往两被执行人家中,将其拘传至法院。经协调,申请人自愿作出让步,最终两被执行人将4.7万元赔偿款全部清偿完毕。至此,时隔九年的案件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
(作者:张传治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