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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在身皆不履行 藐视法律终尝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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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5-08 15:47:24 打印 字号: | |

黄某某是霍山县人,在六安市区经营一家生态种养殖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与他人发生数起纠纷,被三次诉至霍山县法院,涉案总标的约22万元。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系朋友关系,2O15年5月20日,黄某某向其借款4.7万元,同年6月1日,双方又签订合作协议,李某某再次投入9.29万元。此后双方发生纠纷,李某某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7万元及返还合作投资款9.29万元。借款纠纷经该院调解,黄某某自愿给付李某某4.7万元本金及利息;合伙纠纷经该院判决,黄某某返还合作投资86322元。两起案件生效后,经申请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张某某于2014年4月借款6万元给黄某某,双方约定利息。此后黄某某未能偿还借款,被诉至法院。该院判决黄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经申请人申请,本案也进入执行程序。

案件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及走访调查,均未发现黄某某的财产线索,而其种养殖公司由于产品生产、加工、贮藏的特殊性,不宜直接采取查封、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5月6日,执行法官将黄某某依法传唤到法院,鉴于其拒不按时申报个人财产,被该院实行司法拘留十五日。


(作者:张涛 编辑:陆仲轩)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