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在霍山县法院执行法官的协调下,被执行人王某将自己的一套别墅房交与买受人,并办理了房产交付手续。
据悉,王某涉及三起执行案件,其案一,王甲夫妇于2013年向某商业银行借款50万元,并以该套别墅作抵押。2016年,王甲夫妇被某商业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及时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案经我院判决后,该商业银行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实现抵押权益。其案二,王甲2011年向同事钱某某借款30万元并约定利息,但钱某某先期扣除利息2.1万元,实际借款27.9万元,且诉讼前王甲己清偿7.9万元。案经该院调解,王甲应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诉讼中,钱某某申请法院查封了王甲的别墅住房。因王甲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其案三,2011年7月,王甲向王乙(化名)借款5万元,同时约定借款利息,后王甲未能清偿债务,而被诉至法院。审理中,王乙向法院申请轮候查封了王甲的别墅住房,案件也进入了执行程序。
三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决定并案执行。通过网络查控和走访调查,并没有发现王甲夫妇有可供执行财产,唯一可以处置变现的财产是其现住的别墅房产。
执行中,三申请人均要求处置王甲住房,而被执行人王甲认为,现有住房为唯一住房,为保证生活需要,请求法院不予处理变卖。四方当事人各持观点,分岐较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执行法官审时度势,首先找到被执行人王甲,明确指出现在的房产虽是唯一住房,但该房是别墅房,面积接近300平米,属于高消费型住房,依法可以变现处置。今年3月22日,该房产在司法拍卖网以1164000元成交。
在案款分配上,执行法官对三方申请人也做了大量工作,并提出合理分配方案:某商业银行为抵押债权,50万元借款应优先受偿;钱某某20万元借款本金与王乙5万元借款本金也予以清偿;商业银行利息作为普通债权,清偿10万余元;钱某某与王乙的借款利息部分,两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余款在支付评估等费用后,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由被执行人留做租房费用,使被执行人的家庭生活有基本保障。至此,三起积案得以执结,同时兼顾了多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童晓文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