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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失误多退费 开发商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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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5-09 17:07:09 打印 字号: | |

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一次性付清房款,双方约定由开发商统一办理房产证。后由于客观原因房产证未办理成功,开发商为业主办理退费手续。在办理退还办证费用时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开发商多支付了18224元给业主。后开发商多次与业主协商,业主均以开发商未将房产证办好为由拒绝返还。开发商遂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将业主告上法庭。近日,舒城县法院对该起不当得利纠纷依法进行了判决。

2014年5月,李女士与安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一次性支付了房款。同时,双方约定由开发商统一办理房产证。此后因其他客观原因,开发商未能为李女士及时办理房产证,2017年9月经与李女士协商,开发商退还李女士办证费用,由李女士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证。但由于开发商工作人员的失误,在退还办证费用时向李女士账户转账时多退还了18224元。后开发商多次要求李女士返还,李女士均以证未办好为由拒绝返还,并认为多退的钱就应视为开发商占用其办证费用至今的利息,如果要求其返还,开发商应当继续为其办好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在收取退还的办证费用时,由开发商出具的退款申请明确的是退还所交费用,自行办理相关证件。李女士并未否认开发商的行为,那么开发商出具的申请应当视为双方就办证费用的退还达成的一致意见,该一致意见中并没有开发商支付占用利息或继续办证之项,故李女士的意见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被告李女士没有合法根据多收取原告安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18224元退费,并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其应当予以返还。就此,舒城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18224元。


(作者:汪洁 编辑:陆仲轩)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