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被执行人臧某通过家人主动将213000元案款汇入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随后,执行法官依法为臧某办理了提前解拘手续。
2016年3月,李某与臧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霍邱法院开庭审理,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臧某分四批将欠李某的350000元稻谷款还清。协议到期后,臧某却一点没有还款的打算,李某遂向霍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臧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臧某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调查发现臧某在霍邱县夏店镇经营一家服装厂,绝对有能力偿还欠款。鉴于臧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执行法官决定对臧某实施拘留措施。2016年年底,执行法官在臧某的服装厂内将臧某依法拘留,但第一次拘留并没有臧某认识到错误,在拘留所内作出的还款承诺也没有兑现。
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霍邱法院执行法官于5月7日再次对臧某进行了拘留,在提审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告知臧某,如果再不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会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两次被拘的经历终于让臧某明白了法律不是儿戏。5月14日,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臧某先行给付了213000元案款,下余的案款双方达成了分批还款协议,该案件也终于有了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
(作者:刘树何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