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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调解协议还款 企业法人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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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5-22 16:41: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县内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了司法拘留,这是该院在“江淮风暴”执行行动中首次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2016年4月8日,家住霍山县某镇的周某向霍山县某银行借款170万元,周某用其名下企业为该笔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其妻子郑某与银行签订共同债务确认书。可借款到期后,周某未能及时清偿,银行将三方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于2017年8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债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周某拒绝履行,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办案法官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周某在某镇有香菇培育基地,年产值20万元,有厂房两栋用于出租。得到财产线索后,执行法官当即将其拘传至法院,但周某听不进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态度嚣张,拒不拿出执行款。为严肃法纪、彰显法院生效裁判权威性、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向其下达了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作者:赵宇飞 编辑:汪坤)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