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夜间11时许,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接到一条举报线索: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深夜驾车已返回市中心某小区,执行干警快速反应、迅速集结,在分管领导的率领下,八名干警火速赶往邓某的居住地点。
零点三十分,执行干警来到邓某别墅房前,深夜的敲门声显得十分刺耳,迫于近期"江淮风暴“的巨大压力,为避免在左邻右舍面前丧失颜面,邓某在经过短暂沉默和思考后,主动打开院门。
邓某与吴某合作成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霍山县某镇开发房产活动中,产生经济纠纷,经本院审理后,共有两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一件是项某诉该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标的额为6万余元;一件是吴某诉该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标的额为155万余元。
两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邓某拒不到庭配合执行,而且拒绝向法院申报公司财产。此次将邓某带回法院后,邓某依然拒绝履行义务,该院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
(作者:张正超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