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案件了结后,我们也当你是自己家的亲人孝敬,以后还会经常去看望你,这些年让你受罪了……”当被执行人赵某将赔偿款交到申请执行人孙某手上后,又拉着孙某讲下这样一大段让人暖心的话。
2003年4月,赵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沿光明大道由南向北行至排灌站附近路段与借道通行的行人孙某相撞,致其重伤。此起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赵某仅赔偿了孙某经济损失6000元,后经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6260元,除已付6000元外,尚未赔偿90260元。
2007年,受害人孙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赵某在服刑期间且家庭无经济能力负担赔偿款,孙某的赔偿款迟迟未能到位,在经过申请人的同意下,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孙某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刑期满后一直在外打工,通过电话,执行法官联系上了赵某。在多次沟通谈话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赵某对于给孙某造成的伤害一直记在心里,十分愧疚。执行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告诉赵某这些年孙某因事故造成的生活不便,希望其能够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以抚慰孙某这些年受到的伤害。
6月6日上午,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赵某主动将74000元赔偿款交到孙某的手中,孙某也自愿放弃下余案款。案件告一段落后,赵某主动告诉执行法官,就在孙某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他和妻子还去看望过孙某,希望得到孙某的谅解。至此,这起历时十五年的交通肇事案得以圆满的执结。
(作者:侯珊珊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