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晚,霍邱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到达被执行人余某家中将其控制,对这位“熟悉”的余某,执行法官摇头叹道:“自己儿子的抚养费你都不愿意给,作为父亲未免有点失职。”
2006年8月,孙某与余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余某磊。之后夫妻为生活琐事不断产生矛盾,后经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婚生子余某磊由孙某抚养,余某自2014年7月份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2015年开始每年给付当年子女抚养费400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至余某磊18周岁止。然而,从2015年开始,余某以孙某不予配合探视为由,拒不支付余某磊每年的抚养费,致使孙某每年都要以同一案由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曾多次告诉余某,行使探视权与给付抚养费是两码事,不应以此为借口,迟迟不履行义务。撇开法定义务不说,余某应尽到自己作为父亲的责任,给予孩子关爱的同时,要为孩子树立诚信守法的榜样,而不是一而再再而三地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父爱”。同时执行法官也多次与孙某沟通,余某磊尚未成年,非常需要父爱的关怀,配合余某行使探视权,有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
今年,孙某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感到余某法律意识淡薄,将法院的生效判决视为儿戏,此次应加大执行力度,采取拘留措施,为余某敲响警钟,督促其今后按时履行义务。6月14日晚,余某被带上警车后,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履行了义务,并表示今后将积极主动履行,不再拖延。
(作者:张文彬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