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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协助义务 释法配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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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6-20 17:03:22 打印 字号: | |

申请人石某与被执行人某电磁线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经结算,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工程款69454元未付。经霍山县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倒闭,石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过调查了解到,某水利水电公司租用被执行人空置厂房办公,月租金23900元,租期3年。执行法官遂向水利水电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协助义务扣留提取其尚未支付给被执行人的租金71700元,水利水电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未签订租赁合同为由推诿拖延,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执行法官说道:“如果你单位与被执行人未签订租赁合同,法院将依法查封厂房,要求你单位搬离被占用的厂房”,并告知其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将对其予以罚款。执行法官还耐心宣传了有关协助法院执行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此时,该公司负责人才幡然醒悟,配合执行法官将租金汇入法院指定账户,该案得以执结。


(作者:张传治 编辑:汪坤)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