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已经把34000元赔偿款打到你们法院账上了,请你尽快把我们公司的账户解冻”,6月26日,被执行人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主动联系霍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如是说道。
2017年11月,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在霍邱县范桥镇某路段施工时,将李某门口路段挖毁,但在毁坏处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李某在该路段行走时摔入坑中受伤,李某随即被送往霍邱县中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在住院期间,李某共花去医药费7861.45元。2018年3月12日,经霍邱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与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34000元。调解协议生效后,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财产调查,执行法官发现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有足额存款,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依法将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让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慌了神,账户被冻的第二天,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将34000元案款及410元执行费汇入霍邱法院标的款专户,该案件也随之执结。
(作者:刘树何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