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黄某挪用公款罪一案。该案系舒城县首起由监察委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舒城县监察委员于2018年3月29日对该案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黄某担任舒城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期间,挪用9笔公款共计85.15万元归个人使用。2017年9月,舒城县公安局对黄某离任审计时,发现了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后,黄某主动向其所在单位退还了全部公款。案发后,黄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
舒城法院在受理该案后,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规定,为被告人黄某指定了辩护律师,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查清了案件事实。经合议庭认真评议,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表示认罪、悔罪,服从判决,不上诉。
案件从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审理、宣判用时88天。该案的顺利审结,标志着舒城县司法职能与监察职能之间的配合衔接机制已有效构建。
(作者:赵婷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