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面对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最终被执行人畏惧刑事处罚,主动投案还清了借款。
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某归还王某借款10万元,后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2月1日,该院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张某拒绝报告财产状况,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某给付王某55000元后,余款45000元经多次催要被执行人仍拒不归还。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于2013年9月同漆某等三人共同出资成立杭州某土石方有限公司,张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股60%,其完全有履行能力,却对生效判决视若无睹,逃避执行。
2018年5月3日,该院以张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王某向该院提起刑事自诉,该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将张某移送公安进行网上通缉。张某听闻后惶恐不安,主动投案自首,并将借款45000元及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悉数汇入法院执行局账户。法院同意其办理取保候审并责令其具结悔过,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张传治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