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5日,屠某通过网络平台向聂某借款6000元,并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借款合同,约定2018年1月1日前归还借款。后屠某到期未偿还,经广州市仲裁委员会2018年2月23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确定,屠某应于裁决生效后5日内向聂某支付欠款6000元及仲裁费370元。2018年3月13日,聂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请求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逾期利息和执行费用,本院于当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人员多次电话、微信沟通,屠某仍然拖延不还,直至不予理睬。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屠某的4个银行账户,但实际控制金额极少。执行人员在与被执行人交谈中得知其在合肥一单位上班,但屠某拒不透露具体工作单位,到其住处也找不到人。执行人员另辟蹊径,通过向合肥市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得知了屠某的具体工作单位。7月5日,执行人员径直赶到屠某单位,在其单位领导积极配合下,屠某当场通过支付宝缴纳案款6500元(含欠款6000元、仲裁费370元、迟延履行金130元),并支付执行费50元,本案以自动履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典型意义
该案顺利执结的关键在于通过调查走访全面掌握了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在重视网络查控的同时,也要增强传统查控的能力,善于从可能存留被执行人信息的管理部门查找到蛛丝马迹,为案件的执行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