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投资有风险,入行需谨慎。”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薛某正是利用投资者投资股票急于赚取股息的心态,一步步套取受害人的信任,得以达到自己取得不义之财之目的。受害者与诈骗者仅仅通过网络电话进行诈骗,不仅说明了诈骗者的手段特殊,更加说明了受害者自我防范意识淡薄,虽然追回了大部分钱款,但也警示我们,犯罪就在我们身边。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份,被告人薛某通过网络非法购买了部分股民的个人电话号码信息,召集李某、许某来到重庆市,虚构“重庆某公司”,分别以“业务员”的身份逐一拨打电话号码来联系“客户”。被告人薛某通过拨打电话联系到被害人宋某,谎称其能够向被害人宋某推荐在股市盈利的股票等,在被害人愿意接受推荐股票后,用微信昵称“勇往直前”“长丰”分别与被害人频繁联系,骗取被害人宋某的信任,并先后向被害人提供长丰公司“万总”(化名)、“杨总裁”(化名)联系方式,让被害人与其自己扮演的“万总”、“杨总裁”联系。当被害人与被告人扮演的“万总”联系时,被告人以昵称“全力以赴”用“万总”的身份与被害人交流,要求被害人交纳98800元成为会员,付费后将得到一年的一等股票操作视频,指定被害人汇款至其公司李总监的银行账户。被害人宋某信以为真,于同年4月25日至26日,先后向被告人指定(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某支行,户名:李某,账号:略)的账户汇款28800元、20000元、50000元,计98800元;后被告人薛某继续扮演“万总”,谎称“万总”要参与竞选该公司总裁,让被害人宋某帮忙为“万总”投两票,每票10000元,“万总”坐上总裁位置后将会带被害人合作赚钱不收任何费用,被害人宋某听信其谎言,于2017年5月3日,再次向被告人指定的上述银行账户汇款20000元;之后,被告人谎称“万总”落选,不能再向被害人推荐股票,“杨总裁”当选了该公司总裁,并提供“杨总裁”联系方式让被害人宋某与“杨总裁”联系。后被害人与被告人扮演的“杨总裁”联系时,谎称“杨总裁”只向公司永久会员推荐股票,让被害人宋某向公司缴款70000元升级为公司永久会员。后被害人欲得到“杨总裁”推荐股票,于2017年5月9日至10日,通过网银向被告人指定的账户(账户同上)先后转账20000元、10000元、7000元和33000元,合计7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所骗取被害人的人民币188800元,均安排李某、许某(均另案处理)在被害人汇款到账的当日或次日将汇款从银行取出,被告人分别给予李某、许某人民币约10000元左右,余款均归被告人所有。后被害人在无法联系到被告人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29日向舒城县公安局报案,同年7月1日,舒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10日,被告人薛某在海南省海口市某大厦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次日寄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同年8月15日移交舒城县公安局,当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赃款188800元,舒城县公安局于2017年10月11日将该款退还给被害人宋某,被害人宋某出具书面说明,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取得了被害人宋某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被告人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且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干扰电信网络秩序,破坏社会诚信,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故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陶涛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