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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损害赔偿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叶集区法院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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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8-20 16:37:05 打印 字号: | |

8月16日上午,叶集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金寨县某机械制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拘传至法院。

2016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管某某在使用被执行人金寨县某机械制造公司制造的自动齐头送料锯等产品时,发生事故致管某某受伤,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金寨县某机械制造公司制造的自动齐头送料锯等产品存在指示缺陷,判决金寨县某机械制造公司承担70%的事故责任,管某某自负30%责任,金寨县某机械制造公司应赔偿管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7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金寨县某机械制造公司没有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管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叶集法院立案后,执行干警向金寨县某机械制造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该公司仍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

经多次传唤无效,叶集法院执行干警将金寨县某机械制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拘传至法院,执行干警向其释明了继续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最终,迫于法院执行威慑,李某某立即当场履行了部分标的款,并就剩余标的款的履行与申请人管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

(作者:田成俊 编辑:汪坤)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