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下午,被执行人顾某将100万元案款打入了霍邱县人民法院的标的款账户。
2017年8月,顾某、刘某等人因追偿权纠纷被霍邱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经霍邱县法院调解,顾某应在调解书生效后的二十日内偿还霍邱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的150万余元本金。刘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霍邱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向顾某催要款项,但顾某一直未将款项偿还。2018年4月13日,霍邱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首先向被执行人顾某等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材料,一直未有任何回复。于是,执行法官电话联系了顾某,在电话中,执行法官告知顾某,现在正值 “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期间,霍邱法院进一步加大、加强了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穷尽执行措施,将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例如司法拘留,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扣押车辆,在当地媒体公开曝光等一系列措施。顾某听完执行法官的一番话,当即表明态度,一定尽快将这笔钱还上,若到期未按时还款,自愿接受相关处罚。
8月13日,顾某主动将100万元执行款打入了法院的标的款账户,随后联系了执行法官,顾某表明自己这段时间凑了100万元,现在已经把这笔钱打入了法院账户,剩余的50万余元也会尽快还完,希望能够再给一段时间。执行法官听完顾某表述,当即便与霍邱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联系,并转达了顾某的意愿,申请人表示愿意与顾某达成和解协议。随后,双方签下执行和解协议,案件至此告一段落。
(作者:李娅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