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上午,霍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李某玲涉嫌挪用公款案,该案也是由县监察委调查终结的首例留置案件。县纪委、监察委部分人员及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县公安局部分干警共50余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玲利用其担任单位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先后21次挪用其保管的单位报账资金、部分暂扣款,以转账或取现的方式用于个人证券交易,共计64万余元,至案发前陆续全部归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围绕“犯罪罪名认定”“部分案款性质”“是否构成自首”三个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而激烈的辩论。庭审最后,被告人李某玲做了最后陈述。
合议庭在合议后,将对本案择期宣判。
庭审现场以案说法,普法、教育意义十分明显,既是一堂直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更是一堂入脑入心的“廉政教育课”,深刻鞭策国家公职人员廉洁自律、警钟长鸣,切勿逾越纪律底线、触碰法律红线。
(作者:周娟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