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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依然“大用心” 法官三天把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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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8-31 15:45:47 打印 字号: | |

8月29日下午,被执行人张某将6000元执行案款打到了霍邱县人民法院的标的款专用账户。

2015年11月,杨某与张某协商代理张某在霍邱县某乡镇的快递业务,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代理时间为一年,杨某同时缴纳了5000元押金及1000元保证金,张某告知其押金和保证金会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月内退还。

但张某在合同未到期时便离开了霍邱,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合同终止,却未将押金及保证金退还杨某。杨某多次催要无果,于2018年5月起诉至霍邱法院。经法院审理,张某应在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将押金、保证金退还于杨某。判决生效后,张某却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8月26日,杨某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案后,首先向被执行人张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经过一番调查,执行法官终于与张某取得联系,将其约至法院,并依法告知张某,若再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便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张某听后连忙说现在就将6000元还于杨某。

随后,执行法官将法院标的款账户的账号告知张某,张某立即将钱转了过去,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历时三天便圆满执结。

(作者:李娅 编辑:汪坤)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