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舒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将在安庆市宜秀区法院参与诉讼的孙某拘传至本院,经过晓以利害,法定代表人孙某支付了4万元执行款,案件顺利结案。
舒城某包装厂与安庆某食品公司有业务往来,因食品公司拖欠包装厂4万元货款不予支付,包装厂遂向舒城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食品公司支付拖欠的4万元货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与食品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其依法履行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声称与包装厂的生意往来是前任法定代表人操办的,自己毫不知情,公司的账目不清楚,自己没有履行的义务,要钱找前任法定代表人。执行法官多次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孙某态度坚决,逃避执行意图明显。
8月30日,执行法官得知孙某在安庆市宜秀区法院参与诉讼,立刻带领法警驱车赶往现场,在法庭外守候一个小时。庭审一结束,执行法官在人群中拦住孙某,向其出示拘传票,将惊诧的孙某带回舒城县法院。法官指出,支付货款是食品公司的义务,不是前任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义务,如果孙某仍然拒绝履行义务,将会对其处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如果涉及拒执犯罪,将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孙某在法律的震慑下,放弃了侥幸心理,在法警的陪同下前往银行取款,履行了全部义务。
(作者:俞仲康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