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0日,市法院民一庭童竹平一行人来到六安市三十铺镇人民法庭,为一位特殊的当事人主持签订调解协议。
当事人赵某,女,1990年生人,2017年在上班途中因为一场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残,双腿被截肢,经过鉴定机构鉴定,赵某构成二级伤残。事故发生前,赵某在当地的一家超市从事收银员工作,超市并未为赵某购买医疗、工伤失社会保险,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悲剧发生后,赵某失去了劳动能力以及收入来源,无奈之下,向金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及金安区人民法院申请,要求确认与超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期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案件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案件承办人做了大量工作,将下一步可能会诉至法院的工伤保险赔偿一起处理,一方面向超市方释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可能承担的风险与后果;另一方面向受害人赵某方解释,将本案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与以后的赔偿事宜一起处理,能更好更快地得到赔偿,也能进一步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
经过耐心、细致以及不厌其烦地调解、沟通,终于做通了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超市最终同意按照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赔偿受害人赵某32万元。据二审法院了解,在签收调解书时,超市方即时履行了调解协议,将32万元赔偿款一次性打入到受害人赵某的银行账户。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本条例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不值得提倡的一种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例中超市的这种行为是不当的,但是在发生纠纷后,能够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及时赔偿并履行赔偿义务也是值得我们点赞的!
(作者:童竹平 白静 编辑:陆仲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