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申请执行人刘某携其妻子周某来到霍邱县人民法院,给执行法官送上了一面“执行有真情,救助暖人心”的锦旗。
2015年7月6日10时,潘某驾驶其所有的雅迪电动车,沿G105线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984KM+200M处时,与刘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三轮电动车相碰撞,致刘某受伤。后刘某被送至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经鉴定为10级伤残1处。因上述事故造成的损失潘某拒绝赔偿,刘某向霍邱县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判决潘某赔偿刘某损失共计30500.61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潘某以其身患肺癌需要治疗为由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通过多方了解情况,得出结论潘某确实患有肝癌,并无能力赔偿刘某损失,这使案件进入僵局,刘某的合法权益暂时得不到保障,同时刘某的家庭已因上述交通事故而致贫。
霍邱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在听取了执行法官的案件汇报后,认为刘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规定,应当积极救助。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刘某所在村委会摸底调查和走访,并通过各部门协调,最终为刘某争取到20000元的司法救助资金。
刘某在9月18日下午领取了20000元司法救助金,9月19日上午,刘某带上其家属一起来到法院赠送给执行法官这面锦旗,以感谢法院和执行法官对其的帮助。
(作者:匡大壮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