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在霍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达成执行和解。
2016年6月,沈某以承包工程为由向王某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5%。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沈某以工程未开工为由拒绝履行偿还借款。无奈之下,王某将沈某诉至霍邱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沈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沈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王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财产调查,执行法官了解到沈某系某单位工作人员,每月都有工资收入,当执行法官上门冻结沈某的工资账户时发现沈某的工资已被其他法院冻结。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依法将沈某的住房公积金冻结。
住房公积金被冻结之后,沈某知道再也无法逃避,在与执行法官联系后,沈某决定主动履行还款义务。9月29日,王某与沈某达成执行和解,沈某主动配合执行法官提取自身名下住房公积金存款50000元用以偿还债务,下余12000元利息双方约定于2019年年终给付。
(作者:刘树何 编辑:汪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