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张贴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大门口的感谢信引起了附近居民的注意,人们纷纷驻足观看,并对法院执行干警的办案态度和工作作风给予了高度赞扬。
2011年8月27日晚上9点左右,孙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途径舒城县城关镇南环路,欲超越同方向正在左转弯的任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与电动三轮车发生侧刮,造成任某受伤,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舒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任某无责任。后任某经舒城县人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诊断为特重度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
该案经舒城县法院审理后查明,孙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为林某,挂靠于舒城某车队,林某向舒城某车队缴纳挂靠费,但舒城某车队并未按约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仅投保了交强险。故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任某6万余元,车主林某赔偿任某113万余元,驾驶员孙某承担连带责任,舒城某车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后任某向舒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细心研究案情,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某、舒城某车队、孙某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部分财产,并多次走访被执行人,明理、释法。今年8月,在江淮风暴的强势推动下,该案119万余元执行款最终以双方和解分期付款的方式全部执行完毕。
(作者:汪洁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