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院病人结算住院费时,未将结算表记载的补偿费用冲减病人住院费并录入系统,而是进行“强行出院”操作,以致向卫生院报账时,减少了应缴现金,4个月间卫生院就短少49万多元,被该院的三名收费员私自截留并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
2018年12月18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珍、鲁某文、周某生贪污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珍、鲁某文、周某生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侵吞公款165798.57元、173071.59元、155104.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分别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当天,舒城县纪委监委通知县卫计委组织县医院、县中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共60余人旁听了庭审。
据悉,2018年10月以来,为加强警示教育,县法院对于所有职务犯罪案件,在确定开庭排期后3天内,由法院刑庭告知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再由驻法院纪检监察组与县纪委宣传部联系,县纪委监委根据案情决定组织一定范围的人员进行旁听庭审,利用身边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常态化,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汪凌鸿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