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安徽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担心失信名单会影响到公司业务,遂主动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
2006年,安徽某房产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商对霍邱县某镇某街道进行商业街开发建设,并与被征地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该公司因欠施工方工程款,造成应交付被征地拆迁户的安置房被施工方抵债,该公司最终未能履行向原告交付安置房义务。遂拆迁户李某、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建房款7万元。案件经法院审理后,法院依法支持了李某、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该房产开发公司拒不主动履行返还义务,李某、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文书送达数日后,不见该公司负责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鉴于此,执行法官遂将该公司依法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该公司负责人在得知因拒不履行义务被法院纳入失信黑名单后,主动到法院请求调解。
该公司负责人告诉执行法官,公司在外地有一些工程项目投资,公司一旦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将对其工程投标活动产生负面影响,为了不影响公司的业务,遂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根据国家规定,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12月28日,在执行法官主持调解下,李某、屠某与该房产开发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承诺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随后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至此,该案件圆满执结。
(作者:张韦韦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