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账户突然多出3万多款项,还没“高兴”多久,得知其款项是周某土地补偿款,但韩某不想放弃“天上掉下的馅饼”。经多次协调未果,此案经霍邱县人民法院长集法庭判决,被告韩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周某38068元及逾期利息。
据法院审理查明,因修路需在原、被告所在村民组征用部分承包地。其中原告周某承包地和被告韩某承包地相邻。村里工作人员在丈量土地因工作疏忽,将周某承包地错误登记在韩某名下,并登记造册上报,本应该补偿给周某的38068元土地补偿款错误地补偿给韩某。经周某和村里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要求其返还,但韩某拒不返还。周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韩某返还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因丈量土地工作失误造成被告多取得38068元土地补偿款,被告不能提供合法占有该款的依据,而原告因此造成财产损失,属于不当得利,应向原告返还。故法院对原告周某主张被告韩某返还不当得利38068元依法予以支持。
(作者:徐鹏程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