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余某私拉电网捕猎,导致受害人刘某意外触电身亡,次年,余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四年,同时判令余某向受害人父母及儿子(刘甲)附带民事赔偿12万余元。
由于被执行人余某处于服刑期间,致使本案的民事赔偿一直未能履行。在此期间,刘父刘母因年事已高、先后去逝,而刘甲也长大成人。
春节临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作为攻坚涉民生案件的重点,该院执行干警依法将刑满释放后的余某传唤到庭。鉴于余某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申报个人财产,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被拘留后的余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委托亲友筹款8万元,并与申请人刘甲达成和解协议。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拿到执行款的刘甲感慨道:“拿到这笔赔偿款,也是告慰了我逝去的父亲和爷爷奶奶"。
(作者:刘浩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