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后驾驶货车造成车祸,致一人死亡,又在事发后找人到现场为自己“顶包”,并在民警现场调查时逃逸,后被民警识破并抓获。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交通肇事案件。
2018年1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醉酒后驾驶货车,沿六安市裕安区独山至龙井沟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撞上行人张某某,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林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林某电话联系汪某某到现场为自己“顶包”,并在民警现场调查时逃逸,后民警在林某家中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诉讼期间,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林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方民事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社区评估意见,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作者:刘宝晨 编辑:陆仲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