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只要你把我们公司失信黑名单解除,我们愿意支付工程款”,5月28日,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4年1月,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梁某签订了工程分包施工协议,梁某于2014年3月依约完成该协议约定的全部工程,并通过某乡政府验收,质量合格。但该乡政府将工程款支付给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该公司仅支付给梁某3万元工程款,剩余10万余元工程款拒支付。梁某在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该案件经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梁某工程款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建筑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梁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该公司收到执行通知后,仍未主动履行义务,遂执行法官将该公司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公司负责人得知公司被上失信后,担心会影响公司的发展,便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希望执行法官能够解除公司的失信。
随后,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该公司负责人与梁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在协议达成后,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梁某8万元现金,剩余工程款,公司负责人承诺会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期履行。至此,该案件随着双方协议的签订,圆满执结。
(作者:张韦韦 编辑:陆仲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