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购买非法盗采的河沙同样也为刑法所不容。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三名被告因收购盗采河沙被判刑。
2017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某收购盗采的河砂20余次约40000元,并对外销售。经刘某某介绍,徐某收购盗采的河砂20余次计69800元,戈某某收购10余次计326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三被告人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均构成自首;结合各被告人所在社区的矫正评估意见,依法均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作者:刘宝晨 编辑:陆仲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