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会涉及车辆等共同财产的价值及归属确定问题,若双方产生争议,法院会怎么办?霍邱法院城郊法庭曾经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均同意离婚,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一辆货车的价值及归属双方产生了争议,原告主张车辆价值5万元,被告主张车辆价值3万元,双方争执不下。
审理中经法官释明,车辆的价值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确定:竞价、评估、拍卖。经征询双方意见,两人同意竞价取得,经竞价,原告愿意以7万元价格取得该车。据此,法院在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的同时,将车辆作价7万元判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3.5万元作为车辆分割补偿款。该判决现已生效。
(作者:李永茂 编辑:陆仲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