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诈骗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前后,被告人李某伪造了房地产权证一份、不动产权证一份,产权所有人均为李某。2017年年底,吕某向被告人李某索要欠款,双方发生争执,后李某将名公司办公室钥匙交给程某,程某与赵某取回被告人李某伪造的两本产权证书,交吕某保管。2018年1月至6月,李某以办理装修贷款需要银行流水、处理交通事故需要垫付医药费、帮助办理信用卡等名义,骗取7人共计19.7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二、违法所得1975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作者:刘宝晨 编辑:陆仲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