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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法院公开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金星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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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8-30 15:57:32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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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上午,舒城县人民法院对潘定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金星寻衅滋事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金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金星与潘定、李红霞、程斌(均另案处理)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潘定为首要分子,以程斌、李红霞、金星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舒城县杭埠镇境内纠集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星多次伙同潘定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金星伙同潘定等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金星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综合被告人金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