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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吴义兵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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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8-26 16:48: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吴义兵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宣判,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6月13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吴义兵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吴义兵、李某和侯某(另案处理)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吴义兵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8年8月底至9月初,吴义兵、李某和侯某从浙江省德清县先后将被害人李某某、方某某、张某(均系未成年人)和陆某某等人诱骗至合肥市、霍山县,以殴打、辱骂、威胁手段强迫陆某某等被害人到足浴会所、宾馆等场所卖淫。在强迫卖淫过程中,被告人吴义兵还先后强奸被害人李某某、陆某某。被告人李某借机与侯某共同盗窃被害人陆某某手机微信账户4000余元。据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义兵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吴义兵、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吴义兵、李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先后物色到李某某、张某、方某某、陆某某等人,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迫上述人员卖淫,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另吴义兵还单独实施强奸犯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