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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涉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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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9-03 16:46:04 打印 字号: | |

8月30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李健等人“套路贷”涉恶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李健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刑二年有期徒刑(其中被告人王开月系怀孕妇女,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8、9月,张开栓、袁以红(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李健、王开月未经注册登记,开设“鑫源零用贷”公司,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为达到快速非法敛财的目的,各被告人以无抵押、无担保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虚构“平台费”、“服务费”、“家访费”、“保证金”等费用与被害人订立虚高借据。在被害人未能按期偿还时,张开栓、李健、袁以红等人采取滋扰、恐吓、殴打等方式催要欠款,对多名被害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健、王开月、袁以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诱使被害人签订虚假协议,收取所谓的“行业行规”费用,虚增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并采取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李健系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开月、袁以来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健实施诈骗犯罪27起,涉案金额95640元,寻衅滋事5起,情节恶劣,应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并罚。被告人王开月实施诈骗8起,涉案金额39430元,袁以来实施诈骗9起,涉案金额29505元,诈骗数额较大,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