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汪贤兵等21人涉黑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汪贤兵等17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0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诈骗罪,判处汪贤兵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成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分别被判处二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汪贤兵等17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六安中院提出上诉。
六安中院经审理查明,汪贤兵纠集他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其中1996年,汪贤兵纠集李永生、田凤友、李国新、谢宜红等人枪击他人并致其重伤,汪贤兵之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2月汪贤兵刑满释放后,汪贤兵先后纠集李永生、李国新、田凤友、谢宜红、陈帅等人,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树立强势地位,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汪贤兵为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李永生、李国新、谢宜红、田凤友、陈帅为骨干成员;杨世昌、李静、费建平、刘士权、张代洋、马永波、赵永、周保国、王冬冬为积极参加者;杨小龙、魏爱举、杨善红、李乃豪、赵前兵、郑文刚为一般参加者。该组织内部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管理严格,奖惩分明。该组织以志新公司等为依托,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组织以黑护商,以商养黑,通过成立快递公司,入股合作社及向组织成员分红及发放工资、奖金等形式,豢养组织成员,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该组织为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形成强势地位,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在本市金安区东桥镇及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审法院认为,以汪贤兵为首的该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