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山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四名被告共计赔偿受害者家属各项损失12余万元。
龚某与七名被告均系某公司的职工,2019年6月26日晚,龚某在和大家聚餐后,醉酒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回家途中发生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单车交通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为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饭局过程中,其中四名被告未尽到劝阻其酒后骑车回家的义务,致使龚某醉酒驾车自翻死亡,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其他三名被告在聚餐过程中均未饮酒,且在吃饭未结束时就离开,对后续发生的事情并不知情,亦无法预料,故其不负有法律上的提醒或劝阻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开车勿饮酒,饮酒需谨慎。同桌饮酒人应尽到合格的监护照顾义务,如照顾到酒醒,或送其到家。喝酒实为助兴,莫让悲剧扫兴,履行法律义务,方能尽兴而归。
(作者:黄玲 陈方君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