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8年8月,原告崔某在携程手机APP上购票后前往某漂流景区游玩,不料在漂流过程中,游船发生侧翻,导致崔某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崔某遂将景区经营者霍山某公司、携程手机APP经营者上海某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某公司运营携程手机APP提供景区购票服务,属于旅游辅助服务者,在崔某购票时,提供了“安全告示”和“高风险项目警示”等相关内容提示,尽到了必要的安全提醒义务,不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霍山某公司作为景区经营管理者,对河道内滞留的漂流船未及时进行清理,造成原告落水受伤,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由于该公司已经投保,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约定的相关条款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霍山某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万余元,有力的保障了旅客合法权益。
(作者:姚道龙 陈方君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