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对一名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周名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名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阻碍他人施工等方式,强索公私财物人民币187000元。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周名强伙同周明红、王金荣(均另案处理)在霍邱县冯井镇何岗村河埂路上长期非法设置路卡,由被告人周名强、王金荣负责看管,周明红每月发给周名强1000至2000元工资。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周名强用铁链锁住路卡,多次以拦截其他砂厂的运砂车辆、收取过路费等方式,强迫他人购买周明红砂厂的高价砂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名强为强索他人财物,无事生非,多次采取阻碍他人施工等方式,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名强伙同他人设置路卡,多次拦截、阻碍他人车辆通行,强行索要过路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名强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霍邱县冯井镇及附近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供稿:霍邱县法院)